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58號
原 告 佳客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瓊瑤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吳克庸、吳再松間返還牌照等事件,查原告起訴
請求被告交付車號00-000號之牌照兩面、行照乙枚及給付行政管
理費、交通違規罰鍰新臺幣(下同)60,602元,
按渠請求之內容
及金額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,602 元(其中車牌兩面及
行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,000元、行政管理費、交通違規罰鍰為
60,602元)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,1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
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