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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欠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北補字第19號 原   告 順清交通有限公司(原大開交通有限公司)       榮德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共   同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河、陳鴻儒間給付欠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柒拾捌萬伍 仟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陳慧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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