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9號
原 告 順清交通有限公司(原大開交通有限公司)
榮德交通事業有限公司
共 同
法定
代理人 吳俊德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金河、陳鴻儒間給付欠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柒拾捌萬伍
仟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
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
補繳
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紀文惠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陳慧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