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北補字第190號
原 告 民健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清在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劉佑華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8,558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輝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