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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補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北補字第190號 原   告 民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劉佑華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8,558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曉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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