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北補字第202號
原 告 久誼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苑珍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臺北市都市更新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63,334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97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輝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