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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補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補字第250號 原   告 宗贏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謨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銘家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 訴未繳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貳 佰伍拾貳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。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: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: 每月租金21,000元12月10%= 2,520,000 元(依土地法第97 條第1 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)。 附註: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,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 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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