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50號
原 告 宗贏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謨通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銘家有限公司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繳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貳
佰伍拾貳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。依民
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
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紀文惠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
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紀元
附表: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:
每月租金21,000元12月10%= 2,520,000 元(依土地法第97
條第1 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)。
附註:
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,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
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