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75號
原 告 福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瓊瑤
上列原告與
被告曾育傳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叁
拾貳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
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
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余欣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書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