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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補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補字第288號 原   告 鼎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來 訴訟代理人 陳錦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西園間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,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 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玉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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