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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補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補字第339號 原   告 劉志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,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00 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 涉訟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 1 ,是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 8   月  1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玉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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