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339號
原 告 劉志維
上列原告與
被告光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,原告
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00
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
惟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
涉訟,
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
1 ,是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
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