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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補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補字第340號 原   告 宋貴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桐城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03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 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東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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