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340號
原 告 宋貴華
上列原告與
被告桐城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
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037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
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美燕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曾東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