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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補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車輛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補字第382號 原   告 佳禾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廣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瓏耀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伍仟貳佰肆 拾壹元(車輛一部計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貳佰肆拾壹元,計算方 式如附表,另加計牌照二枚新臺幣貳萬元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 ○路○○○巷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純敏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年次│折     舊     額   │  折 舊 後 餘 額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 │金 額 │計  算  方  式 │金 額 │計 算 方 式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311,615 │711,450×0.438    │399,835 │711,450-311,615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 14,594 │399,835×0.438×1/12 │385,241 │399,835-14,594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註:元以下四捨五入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備註:新車價格711,450元,營業車一年折舊率0.438,折舊一年    一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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