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382號
原 告 佳禾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文廣
上列原告與
被告許瓏耀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伍仟貳佰肆
拾壹元(車輛一部計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貳佰肆拾壹元,計算方
式如附表,另加計牌照二枚新臺幣貳萬元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
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
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
○路○○○巷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吳純敏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年次│折 舊 額 │ 折 舊 後 餘 額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金 額 │計 算 方 式 │金 額 │計 算 方 式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311,615 │711,450×0.438 │399,835 │711,450-311,615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 14,594 │399,835×0.438×1/12 │385,241 │399,835-14,594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註:元以下四捨五入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備註:新車價格711,450元,營業車一年折舊率0.438,折舊一年
一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