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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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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補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補字第405號 原   告 欣玉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堯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貝鴨生活工場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肆拾肆萬零貳佰捌拾陸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 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○○○巷○號 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純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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