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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補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補字第418號 原   告 宏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龍 原   告 何德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創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陸佰柒拾 肆萬壹仟伍佰元(計算方式如附表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叁拾叁萬伍仟肆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 路○○○巷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純敏 附表: 一、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一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   :新臺幣11,692,500元。 二、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二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   :新臺幣5,883,000元。 三、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號一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:新   臺幣12,799,000元。 四、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號二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:新   臺幣6,367,000元。 五、上列一至四合計為新臺幣36,741,5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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