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18號
原 告 宏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錦龍
原 告 何德義
上列原告與
被告星創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陸佰柒拾
肆萬壹仟伍佰元(計算方式如附表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
叁拾叁萬伍仟肆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
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
路○○○巷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純敏
附表:
一、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一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
:新臺幣11,692,500元。
二、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二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
:新臺幣5,883,000元。
三、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號一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:新
臺幣12,799,000元。
四、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號二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:新
臺幣6,367,000元。
五、上列一至四合計為新臺幣36,741,5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