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補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補字第422號 原   告 吳語瑄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號11樓之2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王立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潔客人力派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 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 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繡琴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