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22號
原 告 吳語瑄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號11樓之2
送達代收人 王立中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潔客人力派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 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
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劉亭柏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黃繡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