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520號
原 告 冬羽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熹玲
訴訟代理人 李宏澤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事件,原告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,原告與
被告等間之
訴訟標的各異,應分別徵收裁判費。被告維晶科
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3,00
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520 元;被告歐登醫事放射所部
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95,0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200 元
。從而,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總額7,720 元。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駁
回其訴。
二、被告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
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釋明被告歐登醫事放射所之組織型態(獨資或合夥)、其負
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
書 記 官 薛德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