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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補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補字第520號 原   告 冬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熹玲 訴訟代理人 李宏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事件,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,原告與   被告等間之訴訟標的各異,應分別徵收裁判費。被告維晶科   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3,00   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520 元;被告歐登醫事放射所部   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95,0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200 元   。從而,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總額7,720 元。限原告   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   回其訴。 二、被告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 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三、釋明被告歐登醫事放射所之組織型態(獨資或合夥)、其負   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 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薛德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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