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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補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北補字第65號 原   告 淂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嘉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昌車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 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 巷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繡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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