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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補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租賃契約關係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北補字第85號 原   告 城寶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間請求確認租 賃契約關係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59,113 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,96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 ○路○段○○○ 巷○ 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東竣 附表: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: 按因租賃權涉訟,其租賃訂有期間者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 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前段定有明文。依兩造租賃契約 所載租賃期間為民國100 年7 月1 日起至108 年12月31日止,被 告於101 年9 月14日發函向原告表示終止租約,原告本件請求確 認租賃關係存在訴訟所欲確認之期間約7 年又3 個半月,依租約 所載每月租金5,247 元計算,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59,113 元(計算式:5,247 元×87.5月=459,113 元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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