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2年度北補字第95號
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清愿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中山高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
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肆拾伍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捌佰伍拾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