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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補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北補字第95號 原  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山高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肆拾伍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捌佰伍拾元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23 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23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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