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北訴字第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豐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書文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下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
二審上訴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,亦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
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上訴範圍不明,其上訴
之程式尚有欠缺(即上訴人究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
駁回其本訴
請求及反訴不利部分均提起上訴?抑或僅就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
其本訴請求部分提起上訴?),使本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
以裁定命補繳上訴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上訴人應於收受
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具狀聲明
完整之
上訴聲明,並據以繳納裁判費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輝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