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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北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豐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下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,亦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上訴範圍不明,其上訴 之程式尚有欠缺(即上訴人究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其本訴 請求及反訴不利部分均提起上訴?抑或僅就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 其本訴請求部分提起上訴?)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 以裁定命補繳上訴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具狀聲明 完整之上訴聲明,並據以繳納裁判費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曉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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