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北訴字第2號
上訴人即原告
即
反 訴被告 豐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 定
代理人 許書文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天下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提起上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62,5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,305元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輝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