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再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再審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北再簡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 盛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豐嶽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詹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)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,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繳 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柒仟貳 佰叁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) 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7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7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建元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