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15號
原 告 江燦東
上列原告與
被告天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伍萬貳仟零捌拾叁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爰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
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輝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