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勞小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15號 原   告 江燦東 被   告 天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勝 訴訟代理人 廖麗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 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