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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勞小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34號 原   告 潘陳榮順 被   告 華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修鐘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      陳君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 所為民事裁定正本及原本,應予更正如下: 主 文 本件民事裁定案由欄「損害賠償事件」,應更正為「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。復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,前開條文於裁定準用 之。 二、經查本件民事裁定正本及原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、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○○ 巷○ 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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