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3年度北勞小字第68號
原 告 張子浤
訴訟
代理人 陳淑慧
被 告 忠孝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忠欣
訴訟代理人 謝佳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下午四
時,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陳紀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