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16號
原 告 沈建舜
張恁
洵
溫健凱
陳慶豪
胡逸翔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孫隆賢
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健康福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佳孟
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
複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
九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鄧德倩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許博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