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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勞簡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16號 原   告 沈建舜       張恁       溫健凱       陳慶豪       胡逸翔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孫隆賢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  告 健康福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孟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 複代理人  簡旭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 九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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