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20號
原 告 陳怡君
訴訟
代理人 方雍仁
律師
陳婕妤律師
被 告 美亞捷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鮑學超
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所
為之判決,應予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
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「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
佰肆拾捌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
捌」。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「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
佰肆拾捌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
捌」。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六項關於「115,948 元」之
記載,應更正為「155,948元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