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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勞簡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21號 原   告 許哲偉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  告 城乙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1樓,有 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 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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