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21號
原 告 許哲偉
訴訟
代理人 劉秋明
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城乙化工原料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啟文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
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1樓,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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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稽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
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
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
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楊夢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