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21號
原 告 許哲偉
訴訟
代理人 劉秋明
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城乙化工原料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啟文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7日所為民
事裁定,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地址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1樓」
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1樓」。
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點第一行關於「被告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○○
區○○街○○號1樓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主營業所設於臺北
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1樓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前揭規定於裁定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規定甚
明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7日所為之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21號
民事裁定
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、第239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楊夢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