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勞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佣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膺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冠中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柒佰柒拾 壹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宏宇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