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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勞簡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即 原   告 陳湘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3,866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,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(台北市○○路○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曉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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