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7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陳湘宜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3,866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4,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(台北市○○路○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輝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