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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勞簡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即 原   告 陳湘宜 被上訴人被   告 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4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之不合法情形者,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 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 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 民國(下同)104年5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,已先後於同 年5月18日及7月2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上訴人逾期今仍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,其上訴 自屬不合法,依前開規定,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,第95 條,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 路○段○○○ 巷○ 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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