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勞簡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龍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棟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玉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玉琴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玖萬柒仟玖佰 肆拾玖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 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錫欽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