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9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大龍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朝棟
訴訟代理人 林明賜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楊玉琴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玉琴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玖萬柒仟玖佰
肆拾玖元,應徵上訴審
裁判費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
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葉詩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