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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勞簡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聖揚 訴訟代理人 程玉慧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品薰       林品蕎 兼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 人     蘭姵儀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曉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品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貳拾玖萬壹 仟肆佰肆拾柒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 ○○巷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月  27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錫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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