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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小字第 11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北小字第1137號 原   告 廣誠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純 原   告 林賢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文忠       翁文雄 被   告 李孟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孟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伍萬叁仟玖 佰捌拾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錫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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