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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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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小字第 12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北小字第1239號 原   告 松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鎮鏗 訴訟代理人 許希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逾期 不補正,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;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定有明文。如起 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 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、第249條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原告對被告蔣韻森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起訴狀訴未記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其請求事項不明,即本件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不明確,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,爰定期命原告補 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宏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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