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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小字第 14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北小字第1468號 原  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     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典優、盛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9,089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 年  7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 年  7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玉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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