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468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忠鏗
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
羅天君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典優、盛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9,089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
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