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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小字第 15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北小字第1511號 原   告 馥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尹甄 訴訟代理人 巴鐸 被   告 鑫漾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玫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 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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