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小字第 19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北小字第1968號 原   告 天下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子堯 訴訟代理人 李治斌 被   告 宏叡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中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叡國際運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壹萬貳仟柒佰叁拾玖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 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錫欽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