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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小字第 23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北小字第23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鳥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文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賢傑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 104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 繳,則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 4  月  23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 4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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