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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小字第 24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北小字第2460號 原   告 張詠涵 被   告 飛躍國際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維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(起訴狀誤載為飛耀國際電通有限公司)主事務所 所地在設於桃園縣桃園市○○路○○號,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(明細)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 ,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 之約定,亦無約定以本院轄區為債務履行地之意思表示合致 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前開規定 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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