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467號
上 訴人 即
原 告 台灣皇嘉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佳錡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世益即青春出版社間返還價金事件,上訴人
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張閔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