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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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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小字第 24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北小字第2467號 上 訴人 即 原   告 台灣皇嘉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佳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世益即青春出版社間返還價金事件,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閔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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