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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小字第 25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北小字第2544號 原   告 迦南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義澤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應具有當事人能力,此為必備之訴訟 要件。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林義澤業於民國99年1月1日死亡,有其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,其權利能力即因死亡而終了, 自無當事人能力,則原告於103年10月8日起訴時,被告既已 無當事人能力,且其情形復無從補正,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78條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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