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3年度北小字第2544號
原 告 迦南服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秀彬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義澤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應具有
當事人能力,此為必備之訴訟
要件。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被告林義澤業於民國99年1月1日死亡,有其個人基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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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稽,其
權利能力即因死亡而終了,
自無當事人能力,則原告於103年10月8日起訴時,被告既已
無當事人能力,且其情形復無從補正,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78條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葉詩佳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