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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小字第 26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北小字第2649號 原   告 峰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炳煌 原   告 鍾思亮 上列原告峰和交通有限公司及鍾思亮因與被告柯文龍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峰和交通有限公司及鍾思亮起訴均未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各新臺幣(以下同)6,900 元及1,486元,原告峰和交通有限公司及鍾思亮各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峰和交通有限公司及鍾思亮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曉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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