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3年度北小字第2649號
原 告 峰和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炳煌
原 告 鍾思亮
上列原告峰和交通有限公司及鍾思亮因與
被告柯文龍間
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峰和交通有限公司及鍾思亮起訴均未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各新臺幣(以下同)6,900
元及1,486元,原告峰和交通有限公司及鍾思亮各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峰和交通有限公司及鍾思亮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
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輝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