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73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朋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怡年
訴訟代收人 劉恩紘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年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北小
字第2736號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
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6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
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姚水文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麗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