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820號
原 告 元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國元
原 告 尤梓杰
前列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柯鳳英
上列原告與
被告萬太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肆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
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張閔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