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3年度北小字第2857號
原 告 鴻潔清潔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永堂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台灣金明室內裝修
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
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伍萬柒仟柒佰伍拾元,
應繳
裁判費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
應補繳伍佰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另將
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
他造並副知本
院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紀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