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小字第 28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北小字第2857號 原   告 鴻潔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堂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金明室內裝修  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  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   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伍萬柒仟柒佰伍拾元,   應繳裁判費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   應補繳伍佰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  院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0 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紀元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