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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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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小字第 31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車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北小字第3187號 原   告 運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楊木榮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喜達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車資事件,   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 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   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 萬1,215 元,應  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  ㈡本件被告已於民國103 年9 月5 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   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為解散登記,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   卷可稽,依公司法第24條、第25條及第26條之1 規定,被告   即應行清算程序,然被告有無向法院聲請清算不明,致本院   無從審酌其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,亦無法送達訴訟文書。爰   命原告具狀陳報被告於法院是否有清算事件及提出相關證明   資料,另提出該公司之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及解散前   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提出記載被   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起訴狀。  ㈢原告另應於起訴狀陳明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(繕本   逕送對造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玉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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