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78號
原 告 徐國朧
賴民茹
王昱勛
吳保慶
洪翌琳
洪翌馨
兼 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洪翌茹
被 告 中天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燕隆
上列
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內容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
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臺中市南屯區,有公司及
分公司基
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
定,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三、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 段○○○ 巷○ 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曾東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