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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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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小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和解內容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北小字第78號 原   告  徐國朧        賴民茹        王昱勛        吳保慶        洪翌琳        洪翌馨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 洪翌茹 被   告  中天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林燕隆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內容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臺中市南屯區,有公司及分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 定,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 三、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 段○○○ 巷○ 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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