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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小字第 8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北小字第880號 原  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      羅開文       王秋翔 被   告 怡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3樓,有被 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附卷可稽,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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