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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北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吳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圻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87萬4,862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,3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 號)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東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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