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3年度北建字第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薛吳雪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圻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87萬4,862元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1萬4,3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
號)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周美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曾東竣